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25號
TPDV,101,重訴,625,201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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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卓伯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卓哲毅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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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