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毛喬德 住臺北市○○路000巷00號3樓
通訊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13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
零叁拾伍萬捌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
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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