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劉邦安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複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王新添
訴訟代理人 王榮華
被 告 王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新添地址「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 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 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