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 告 簡煜鐘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姚本仁律師被 告 蘇林玉美訴訟代理人 蘇欣甜被 告 李林玉味訴訟代理人 李秋貴被 告 孫林玉霞 林蕙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江倍銓律師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李東洲 李俊良被 告 林宏謨 林宏哲 林宏猷 林宏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宇新 謝佩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被告應說明已處分之林蔡盡遺產(如本院卷三第2頁、第3頁 )其上抵押權人債權金額為何,及於繼承時已知林蔡盡之債 權人姓名、金額暨之後各債權人受償情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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