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63號
TPDV,101,重訴,263,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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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簡煜鐘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姚本仁律師
被   告 蘇林玉美
訴訟代理人 蘇欣甜
被   告 李林玉味
訴訟代理人 李秋貴
被   告 孫林玉霞
      林蕙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江倍銓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李東洲
      李俊良
被   告 林宏謨
      林宏哲
      林宏猷
      林宏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楊宇新
      謝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已處分之林蔡盡遺產(如本院卷三第2頁、第3頁 )其上抵押權人債權金額為何,及於繼承時已知林蔡盡之債 權人姓名、金額暨之後各債權人受償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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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