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陶雅鳳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沈以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七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十分之九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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