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16號
TPDV,101,訴,916,201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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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木虎
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秈芮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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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