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85號
原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謝長育
林宥凱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政憲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翁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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