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30號原 告 李詹玉蘭訴訟代理人 林炳仁被 告 蔡仲伯 李金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張仁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謝佳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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