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230號
TPDV,101,訴,4230,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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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30號
原   告 李詹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炳仁
被   告 蔡仲伯
      李金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張仁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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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