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18號原 告 中央住商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再興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被 告 林英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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