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218號
TPDV,101,訴,4218,201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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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18號
原   告 中央住商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再興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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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