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56號
TPDV,101,訴,3956,2013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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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56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張時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19 萬6,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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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