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725號
TPDV,101,訴,3725,2013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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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被   告 宏泰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文治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鄭諭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臺北市○○區○○路000 號14樓房屋及 宏泰松江大樓屋頂樓板,應按照附表所示之位置與方式進行 修繕,即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修繕位置、工項與進行方式, 是否均屬上開大樓共用部分之修繕?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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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