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29號
TPDV,101,訴,2129,201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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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9號
原   告 蔡志盟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複代理人  唐梓淇
被   告 蔡美鸞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複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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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