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9號原 告 蔡志盟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複代理人 唐梓淇被 告 蔡美鸞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複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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