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
原 告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福卿
被 告 林金石
訴訟代理人 林雙祿
莊鵬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
10月1 日下午2 點,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02年9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㈠被告抗辯系爭土地前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合併建築時,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同意建商使用系爭土地,惟
原告僅為系爭土地之繼受人,何以應受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上
開同意之拘束?
㈡承上,請具體說明被告有權使用系爭土地之法律依據為何?(
不論系爭土地是否係法定空地,亦不論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
權是否有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