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陳催慶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陳重安律師
被 告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呈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狀聲請補充鑑定,基於 紛爭解決一次性,經核尚有再行鑑定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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