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43號
TPDV,101,家訴,143,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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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3號
原   告 何美娟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吳亮辰
      吳明全
      吳善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三○○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之訴,有關遺產中不動產部分 ,與另案即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0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 中訴之聲明第2 項塗銷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為同一標的,是該 案為本件遺產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於上開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 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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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