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駱金龍會計師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0年七月一日起至完成檢查報告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 ,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 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 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 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如具有股東身份,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份, 亦非濫用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 ,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法院自應准許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台幣( 下同)6 億1,287萬7,500元, 所發行之股份總數為6,128萬7,750股, 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間,因參酌相對人之暫結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認有投資價值,故向 第三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買入相對人股份共計375萬股 ,聲 請人所持股份已達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6﹪,且聲請人自100 年6月買入股份迄今已逾1年,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之要件, 因近日由100年度偵字第17949號、101年度偵字第 6429、6535、7662、8530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知悉相對人「資產泰半抵押予萬泰銀行,若抵押回收 之債權未能超過抵押品,無法獲利」,顯見相對人提供之暫 結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並非完 全正確,相對人之股東權益可能嚴重受損。為此,爰依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 0 年7月1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之規定,於裁定選派 檢查人前函請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陳述略以:勝昌公司
移轉相對人公司股票予聲請人,係為擔保勝昌公司與盛天隆 公司間之借款,待一定條件成就後,勝昌公司即依其與聲請 人間之「附條件買賣契約」買回其所為擔保借款而移轉登記 與聲請人之股票,故勝昌公司與聲請人並無移轉相對人股權 之真意,是聲請人謂其係認相對人有投資價值,故購入相對 人公司股票,顯非事實。又相對人每年之各項帳目表冊均委 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無資料不實之情事,且相對人於每年 度終了,均依公司法之規定編造財務報表,故聲請人對於相 對人將資產抵押予萬泰銀行乙事,於借款與勝昌公司而要求 勝昌公司提供其持有相對人股票作為擔保時,對相對人之財 務狀況即應知悉,自無不知相對人帳戶及財產之情形等語。四、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東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10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 股票影本、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具備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 件,堪予認定。又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 上之股東之要件外,並無其他資格或條件之限制,揆諸首開 說明,聲請人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檢查人之要件,應予准 許,相對人謂聲請人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云云,要無足採 。
五、而關於檢查人之人選,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 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該會推薦駱金龍會 計師(昇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桃園縣桃園市 縣○路000○0號4樓)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駱金龍 會計師之學歷為政治大學企管所,中國註冊稅務師、會計師 考試及格,曾任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勤業眾信會 計師事務所副理,現職為昇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102年8月2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0 號 函在卷可憑,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 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 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 選派會計師駱金龍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0年7月1日起至 完成報告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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