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3號
原 告 傅維明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青樺
複代理人 溫閔喬律師
被 告 周清永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