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8號
原 告 瑞德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台北市商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以育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趙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劉佳均」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以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臺北市商業處法定代理人黃以育已於民國102 年 7 月31日聲明承受訴訟,有101 年10月3 日民事聲明承受訴 訟狀可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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