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253號
TPDV,100,建,253,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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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53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耀維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師凱律師
      沈元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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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