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證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84號
TPDM,102,附民,184,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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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高美惠
被  告 徐敏真(原名徐敏眞)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訴字第130 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敏真被訴偽證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 第130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被訴偽證部分無罪,其他被訴部 分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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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