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86號
TPDM,102,聲,1786,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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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泳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
30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混濁液體貳瓶(驗餘淨重玖點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送執行觀察 勒戒完畢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 毒偵字第3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考。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101年9月22日 查獲所扣得之綠色混濁液體2瓶(驗餘淨重9.76公克,聲請 書所載17.08公克,應予更正),經鑑驗結果,呈MDMA及Ket amine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0月11日刑鑑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有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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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