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第3行「以電腦設備連 線至網際網路之『一夜情留言板』網站」補充為「以電腦設 備連線至網際網路不特定人均得公開參與閱覽、留言之『一 夜情留言板』網站」。
二、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以媒體散布性交易訊 息罪,係以行為人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 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 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為成立要件。其立法 之旨,在避免大眾傳播媒體散布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以 保護社會資訊及社會風氣之淳樸。是若行為人於媒體上散布 、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且客觀上足以使不特 定之人能閱知其內容係在促使人為性交易,即應以本罪相繩 。又所散布、播送或刊登訊息之內容,在客觀上是否具有引 誘、媒介、暗示或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效果,應依社會一 般人之標準,作為判斷之依據,若其訊息足以使一般人從外 觀之訊息內容窺其堂奧,產生性交易之聯想或揣測,即應依 上開罪名論擬。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觀看之「一夜情留 言板」網站刊登文章主題「找女伴侶或援妹」等文字,為不 特定人所得瀏覽,自屬在電腦網路刊登訊息之行為。又所謂 「援妹」,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可認意指「援交妹」,亦 即以金錢或其他足以滿足物質慾望之條件為對價,而提供性 服務之女子,從而「找女伴侶或援妹」一語,客觀上已足使 社會一般人望文即生性交易之聯想或揣測,顯有引誘、暗示 一般人為性交易之效果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 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爰審酌被告利用網路無遠弗界之特性 ,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足以對社會 風氣產生不良影響,其行為實不可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09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澎湖縣馬公市○○里○○00號之5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前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 擔任該社區保全人員,其於民國100年 9月22日凌晨4時49分 許,在該址 1樓交誼廳,以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之「一 夜情留言板」網站(網址: http:// bbs.ysl .net/bbs )
,刊登主題為「找女伴侶或援妹」等文字,散布足以引誘人 、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 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鴻網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鴻新字第0000000號函。(三)通聯調閱查詢單、上開網路頁面列印資料、雅虎奇摩即時 通對談訊息列印資料。
三、所犯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李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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