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黃雅芸
被 告 伍朝陽
上列被告伍朝陽因民國102 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偽造文書案件,
經原告黃雅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