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2年度,524號
TPDM,102,審附民,524,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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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黃雅芸
被   告 伍朝陽
上列被告伍朝陽因民國102 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偽造文書案件,
經原告黃雅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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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