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斌
具 保 人 周蒼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蒼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蔡文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周蒼駿繳納後,已 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傳喚、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