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2年度,1378號
TPDM,102,交簡,1378,201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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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速偵字第1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秉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 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可見被告貪圖自身方便,而漠 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之心態;又被告此次犯後坦承犯行、 表示悔意,其態度尚稱良好,暨衡諸其無重大犯罪前科之素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酒測值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85 條 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372號
被 告 林秉裕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宜蘭縣三星鄉宏慶新邨56號
現居花蓮縣花蓮市○○○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秉裕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晚上某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遼 寧夜市之鵝肉城飲用啤酒數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翌(19)日凌晨2時23分許,行經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 路與仁愛路口,為警攔檢並測得其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02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秉裕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且有呼 氣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 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飲酒後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 妙 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 筌 元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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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