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07號
原 告 BANZON CHERRIE ROBLE 貝娣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2,06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06年度潮救字第29號訴訟救助事件受
理中,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
是原告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若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則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得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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