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瑞祥精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臺灣歐寶貿易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2年2月25日│113,400元 │AC0000000 │ │
│ │司潘坤宗 │中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