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蔡聰鈞
上訴人與光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89號清償借款事
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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