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郭坤發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暨上開286 、307 地號土地所有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㈡陳報原告確認界址後,所獲得或減少土地之面積(應以平方
公尺單位表示約略面積),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㈢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