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303號
CCEV,106,潮補,303,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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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郭坤發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暨上開286 、307 地號土地所有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㈡陳報原告確認界址後,所獲得或減少土地之面積(應以平方
  公尺單位表示約略面積),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㈢提出補正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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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