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8號
原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被 告 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39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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