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95號
TCDV,102,訴,2195,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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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   告 倪福明 
上原告與被告張麗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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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