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68號
TCDV,102,補,1368,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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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蘇偉誠
訴訟代理人 陳運才律師
原告因請求被告盧嘉榮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惟因調
解不成立,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7,3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720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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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