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歐永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薛美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642,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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