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65號
TCDV,102,補,1365,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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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歐永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薛美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642,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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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