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張欽旭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蔡梅霞之遺產繼承人張仕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73萬2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