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 告 王宗堯原告與被告賴啟祥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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