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42號
TCDV,102,補,1342,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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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王宗堯
原告與被告賴啟祥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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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