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29號
TCDV,102,補,1329,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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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賴銘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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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