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元龍公
法定代理人 劉南光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甘貴孟
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500元【依原告請求返
還之土地面積(150㎡+165㎡)×公告土地現值700元/㎡=220,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