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德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擊雷
被 告 柏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243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82,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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