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5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建邦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黃重義、林嘉郎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請求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5,
733,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75,1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474,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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