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04號
TCDV,102,補,1304,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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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李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治華即優健萌葳診所、黃芬芳許琴英、洪文
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7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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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