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陳素媛
邱建銓
邱麟琪
被 告 徐媛月
原告與被告徐媛月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