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預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94號
TCDV,102,補,1294,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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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陳素姿
兼訴訟代理 蒲俊良

被   告 何鄭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預防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 審
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
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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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