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64號
TCDV,102,補,1264,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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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莊吉郎
      莊金土
量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大甲區公所間請求回復原
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回復原
狀,其狀面記載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 200,000元,而其聲明係請
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地上所鋪設之柏油
路面剷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原告因本訴可得之利益應係
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然依原告起訴狀附圖所載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占用之土地約為系爭984地號土地之三分之一左右,而系爭土
地之面積為9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200元,
是原告於起訴狀中所列之訴訟標的價額尚屬可採,惟嗣後仍應依
實際測量占用結果,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用,附此說明),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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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