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收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50號
TCDV,102,補,1250,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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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大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燦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裕衡等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00,09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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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