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陳香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調閱本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43733
號卷、102年司執字第29103號第2次製作之分配表後,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12,736元(暫以原告主張本金360萬元扣除本院
執行處民國102年8月6日分配表所載債權人趙吉鈿分配所得2,487
,264元為據),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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