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87號
TCDV,102,補,1187,201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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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陳香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調閱本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43733
號卷、102年司執字第29103號第2次製作之分配表後,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12,736元(暫以原告主張本金360萬元扣除本院
執行處民國102年8月6日分配表所載債權人趙吉鈿分配所得2,487
,264元為據),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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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