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2年度,7號
TCDV,102,簡,7,2013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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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賴秀媚
被 上 訴人 馬玉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478(下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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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