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消債補字第223號
聲請人 藍玉娟
即債務人 之20號(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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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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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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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未有租金繳納│
│ 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
│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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