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白美枝
相 對 人 謝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 一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 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自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 七月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