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賴松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 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 ,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具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 件、存證信函1件、退件信封1件、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執二字第3073號債權憑證1件(以上均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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