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鍾岱倫
法定代理人 鍾仁甫
林一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